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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及赔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立法目的是处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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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满足这个条件,你可以提出续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款是没有争议的,第三款一直有争议,就是一种说法,第二次续订之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订或者不续订,还有说法,第二次续订以后,第三次必须无固定期。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您需要初步举证进入工作岗位的时间比如说工资单,证人证言,工作证,业务记录,考勤卡等等这些也是劳动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直接证据。那么17年的劳动关系就有保证了。另外,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就确立了一个劳务关系。其次,关于加班的认定。法律规定的加班程序需要通过单位的审批。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过程的加班费应该支付,但是受到时效限制,你要举证加班内容并且只能主张最近一年的工资。建议您按照所叙述内容相应收集好证据。记住加班工资,凭借加班记录就可以或得可以不再合同中约定的。再则,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目前办理的几个案子来看全国劳动仲裁委都不再对社保补缴的内容进行裁决了,但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社保机构补办。或者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后进行对位的罚款处理。另外,退休后继续工作的,你与车管所确立了劳务关系,相当于雇佣关系可以按月获得劳务工资。在经济补偿方面从您的描述来看可以参照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08年开始计算因为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但是这一点个人认为需要依照地方仲裁委员会内部文件决定最终认定。最后,我建议您和车管所协商解决,毕竟是老员工,老元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享受一定的待遇补偿。如果协商不成,不得已按照上述内容取证后仲裁。
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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