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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了吗

2024-06-06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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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尽管相关规定还未被明文废止,但由于其部分条款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有所出入,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将不再得以援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处理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予以执行才更为恰当。 更详细地解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即使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却仍然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者也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外安排的其他岗位上的工作。 2.当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或者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依然无法胜任该项工作。 3.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变得极为困难,并且经由用人单位与其雇佣的劳动者双方共同商议,始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最后,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关键性条款,例如第一条、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等,在此便不再做过多的赘述。总而言之,虽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尚未被正式废除,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优先选择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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