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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权属不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2022-03-29 4,289人已浏览
  • 陈燕律师

    陈燕律师律所主任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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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权利,但不是义务。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依法保障职工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职业培训是对即将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术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的活动。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在职培训中,也包括就业前培训。劳动者在就业之后的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劳动者依法要求参加规定的各种技能职业培训,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对于按规定必须安排一定工作时间从事学习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安排;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已经由劳动者代付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返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要求进行专门培训是职工培训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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