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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022-05-09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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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 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 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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