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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受劳动法保护吗

2023-06-02 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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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工不受劳动法保护。 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 劳动法保护对象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 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 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单位不符合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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