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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对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高利网贷法律保护吗 1、教育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随着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导致高校学生受不良网贷平台的诱导过度消费,陷入“高利贷”的陷阱。 2、《通知》明确,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潜在的风险,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通知》发布后不少高校网站挂出相应公告,对学生贷进行警示。 3、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总监表示,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没有网贷业务。网贷业务之前是“三无状态”,没有监管部门、没有规则、没有门槛,从监管上是真空的状态。 4、去年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概念,明确了监管方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该《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先是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所以现阶段对网贷的监管还未落地。 依据教育部及银监会相关规定,校园的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超出法律规定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校园贷款。 二、校园网贷不良后果 1、教育部称,随着网络借贷的快速发展,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部分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使学生陷入“高利贷”陷阱,侵犯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2、教育部提示了校园不良网贷存在的诸多风险: 一是高利贷、诱导贷款、提高授信额度易导致学生陷入“连环贷”陷阱; 二是部分校园借贷平台利用少数学生金融知识匮乏,钻金融监管空子,诱导学生过度消费; 三是校园不良网贷平台存在信息盗用风险,被冒用身份者可能会面对信用记录被抹黑及追债等问题; 四是校园网贷平台“校园代理,层层分包提成”等发展模式破坏正常校园秩序,暴力追债现象威胁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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