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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死亡赔偿标准

2024-05-04 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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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若属于用人单位一方的管理或监督失误所导致,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劳务人员自身存在过错,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或疏忽大意等情况,则可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如若事故系由第三者引发,则应由该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任何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为治疗和康复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对于造成残疾的受害者,还需赔偿其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对于造成死亡的受害者,还需赔偿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个人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进行追偿。 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若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给提供劳务的一方带来损害,提供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亦有权要求接受劳务的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的一方在给予补偿之后,仍有权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n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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