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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责任:(1)主体资格不同: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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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如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纠纷按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处理。劳务合同中如何约定就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没有约定辞退赔偿责任的就无需承担,也可以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是您和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不代表您与公司实际存在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如果实际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即便是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还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希望您根据您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首先要明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文/陈剑峰 一、关于两者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很普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例如某一居民或业主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或业主家的员工,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和最明显的区别。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一般不存在附随义务,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它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报酬。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一家用人单位。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 6、适用的法律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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