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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员工解除合同单位一定要补偿吗

2024-04-17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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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结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获取相应的赔偿金。 若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是由于雇主未能按约定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劳动环境、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工资薪水、未依法为其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员工权益造成侵害等特定情况所导致的,那么该员工便有权利要求雇主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如果雇主采用欺骗、威胁或利用他人弱点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同样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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