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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公司辞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2024-06-07 2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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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若用人单位认为适宜且经与员工充分协商,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当员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立即终止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1)于试用期内被确认为不满足公司最初的招聘标准; (2)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员工因病或非工伤原因,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 (2)员工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经过公司提供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则应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其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4.若用人单位面临破产危机,需要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通报相关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方可裁减部分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n(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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