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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动员工龄的文件

2020-10-03 88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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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内务部、劳动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是1964年12月30日由原内务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并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内务部、劳动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专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凡自学校、农村或社会上正式参加到省、市、自治区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自进入专业队之日起即算为参加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与国家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以后在分配工作或复学、升学时的生活待遇等,均应根据国家对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正式调作专业运动员后,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计算为工作年限。来自机关、工厂、学校的正式职工,其参加运动训练的年限应与调作运动员以前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对归国华侨的运动员,在作为运动员以前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根据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办理。 三、凡属于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之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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