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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和租赁上的一些纷争问题急需询问

2024-06-29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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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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