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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黄标车新规定

2020-08-18 30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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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凡是在成都市注册登记的,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均统称为黄标车。成都黄标车新规定为:自2017年8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G4201)环线以内以及高新南区剑南大道以东,濯锦路、世纪城路、世纪城南路以西,三环路以南、天府四街、天华二路以北区域(含上述道路)的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在各区(市)县主城区道路以及连接主城区的主要道路上行驶。黄标车不得从事道路运输业务,不得进入成都市物流园区内、公路货运场站、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作业场所以及各旅游景区。
法律依据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初始注册登记、移入登记、变更登记,不得通过定期审验。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有机动车,应当先行办理报废手续。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公安、农业等部门监督进行报废,严禁拼装或转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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