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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瓶车新规新规范

2020-04-28 1,16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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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成都超标电瓶车新规定为,在2015年1月1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核发临时通行证,通过三年时间进行自然淘汰,从2018年1月1日起,电瓶车临时通行证到期,超标电瓶车将被禁止上路。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凡具有脚踏行驶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2、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3、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米。
法律依据
《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第四条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一)最高车速≤20km/h;(二)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三)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四)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五)电动机功率≤300W;(六)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七)具有脚踏行驶能力;(八)轮胎宽度≤66mm;(九)前后轮中心距≤1200mm;(十)装饰宽度≤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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