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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电动车电瓶使用的新政策

2021-12-07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占电动自行车95%以上)发放临时通行证,经过三年的自然淘汰,并于2018年1月1日不再允许其上路行驶。电瓶车超标的依据:1、最高速度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2、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3、前后轮距不超过1、2米。

相关法规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前款所列非机动车未经依法登记禁止上道路行驶。《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未经依法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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