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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业与业主纷争

2024-06-22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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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看一看物业服务合同中限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有无履行,有无什么处罚条款; 第二:如果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方面不满意,能够找物业服务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投诉;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是物业服务公司的直接主管部门,找它们投诉再合适不过了; 第二:如果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取决裂法,就去当地的物价局投诉,或者拨打2358投诉; 第三:当然您还能够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诉讼物业服务公司的决裂法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做法,这是最直接的了。 第四:合法的做法是,召开业主大会(在中国,有点难度),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监督、管控、解职、续聘等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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