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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一定要先催交吗

2022-04-15 1,452人已浏览
  • 李加刚律师

    李加刚律师律所主任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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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物业合同纠纷,不一定要先催交。不需要催交的情况主要针对的是,对方当事人也就是业主,出现了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明确表示不会交费的情形。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合同纠纷,就包括了业主不交物业费而产生的纠纷。如果业主逾期未交物业费的话,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可以催促业主履行交费的义务;业主拒绝履行的话,就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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