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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保报销政策

2024-01-19 25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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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佛山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回到本市住院或需在当地转院的,按照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院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住院前门诊费用不能与住院费用合并结算。经门诊、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住院的待遇核报。 3、因病情需要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治疗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并且是年内第一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入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从三级或二级医疗机构转往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4、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六种重症精神病人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可每90天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可每180天结算一次,每结算一次,需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因转科等原因产生在同一医院连续多个时间段的分段结算住院费用,经核实,零星报销时可以合并按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6、对于市外医疗机构有总院、分院之分,但只有总院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在其分院住院治疗,申请零星报销时,如提供的财务票据印章名称与总院名称一致的,按在总院住院的标准核报;如财务票据印章名称与总院名称不一致的,按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核报。 7、参保人故意自伤、违法违规(违反计划生育除外)导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8、参保人住院的医疗费用中,非功能性矫形手术(如斜视矫正术)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医疗费用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9、参保人因不育(孕)症住院,实施各种不育(孕)症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10、病理性妊娠(如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注:属于病理性妊娠的参保人,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 11、参保人因意外等原因就医,如有第三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其医疗总费用扣除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其差额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12、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基金按本法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1)属于刑事伤害的,应提供公安部门证明。 (2)属于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证明。 (3)属于其它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疗费情形的,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13、参保人服刑期间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核报。 1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内院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当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即时结算: (1)有主管医生医嘱和病历记录,确因病情需要到院外做的检查、检验。 (2)本院无该检测设备。 (3)有按主管医生医嘱到院外检查及检验的相关结果。 15、普通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如高血压、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不得超过1个月量。出院超量带药、出院时或住院期间开出但未执行的治疗、检查、检验项目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但因恶性肿瘤在住院期间开出但未完全执行完毕的放射治疗,经所在医院证明整个疗程已经执行完毕后,其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核报范围予以支付。 16、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华侨、港、澳、台胞的高级病房,特需的医疗服务),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核报,超出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7、参保人住院治疗已符合出院标准的,因各种原因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的,医疗机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费用结算,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属区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备案。
法律依据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年度申请的居民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基本医保的,缴费达账后,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除外),按本办法规定由统筹基金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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