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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可视作劳动合同吗

2023-05-23 1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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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补充不可视作劳动合同。 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仅是要求劳动者遵守保密要求,对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保护并未起到积极作用,保密协议仅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1、保密合同具有从属性,保密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劳动合同是主合同,没有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保密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保密合同。保密只是劳动关系的一项内容; 2、保密合同具有独立性,一般来说,从合同的效力是随着主合同效力的变化而变化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 ,主合同变更,从合同亦应做相应变更。但是保密合同却不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和变更,并不影响保密合同的效力。这一点对于保密条款也同样适用。 综上所述,保密协议不可视作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书中加入保密条款,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或者用人单位也可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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