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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定的标准

2024-04-15 2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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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在劳动关系当中,通常所称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同时,那些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行政机关、公益服务机构(例如学校、医院)、社团或者协会都可被认定为主体。相比而言,劳务关系的主体范围更加宽泛,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类型的组织。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主体双方的从属性质。在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严格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要听从单位的指挥和安排。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存在身份上的从属和依赖关系。尽管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可能会受到接受劳务一方的一些管理,但这种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对劳务活动的具体安排方面。 3.国家对于两种关系的干预程度。除了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会以强制性的方式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比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等。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依靠双方的自由意志来决定,主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签订相应的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问题引发的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的专门处理机制;而在劳务关系中,因劳务问题引发的纠纷则被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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