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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从属性的用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之建构,显然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经济社会背景以及对应的从属性理论,而必须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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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法律意见】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关系订立劳务合同。劳动者年满16岁,不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用工单位未经合法注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应当订立劳务合同。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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