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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业委会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

2024-04-22 1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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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有权利与物业服务人员商议,决定是否续订维护社区管理服务相关的合同。倘若彼此达成共识并决定延续现有协议,会员单位需共同发出书面确认。若业主选择不再继续聘用该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筹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以便尽早挑选出新任的物业服务团队。在尚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若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后,若业主未能依法做出续聘或另行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决策,物业服务人员仍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将持续生效,但服务期限将被视为不定期。在此种情形之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在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解除此项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保持不变,物业公司须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若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仍能提供不低于原有质量的服务,并且未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以及占总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即“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则可继续沿用原有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有业主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物业公司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并根据投票结果与物业公司签署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n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n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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