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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情况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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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履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我是在MBA智库文档上偶然间看到相关介绍的,给我很大帮助。
注意程序合法性。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方可生效。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注意明确和细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活动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内容丰富、范围较广,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又各不相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容易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部分主要有: (1)收益归属:车库、车位、经营用房出租的收益归属,公共部位广告收益归属,其他公共部位收益的归属等,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2)服务范围和标准:哪些事项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哪些服务可以另行收费,哪些不应当另行收费等。 (3)细化条款:某些概括性条款,应当加以细化,合同约定得越明确越细致,越有利于合同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4)合同终止的条件:期满解除或提前解聘或不可抗力,明确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除经双方认可的不可抗力外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后的交接:应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后向业委会移交公共部位和物业管理资料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说明,明确需要移交的部位和资料目录,财务的交接。 3、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退出或未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撤出的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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