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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育政策的原则

2020-04-28 77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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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原则——教育法存在的基础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4.教育平等性原则——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保障的前提 5.终身教育原则——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 6.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二、我国教育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民主性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4.稳定连贯性原则 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6.教育法规内容统 四、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 1.教育性原则 2.效力性原则 3.民主性原则 4.平等性原则 五、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越权无效原则 3.应急性原则 4.合理性原则 5.不停止执行原则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 七、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七)禁止滥用原则 八、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公信原则 九、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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