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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通过说服教育...
关于行政强制法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在《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或者虽非明确规定但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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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内容: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通过指导、鼓励、协商等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就不应采用强制手段。这与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既能够实现上述的目的,又不会给相对人带来过度的影响,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当时当地行政管理实践所作出的选择,是否适当、合理的判断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同时也要考虑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第四是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原则。 第五是权利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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