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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020-03-21 1,4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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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人施以处罚,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使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处罚对违法行为人的这种教育功能,正是将教育作为法律处罚目的的内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有关处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就是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如何进行处罚,也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始终注意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处罚的教育作用,防止重处罚轻教育,为处罚而处罚的简单化做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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