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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工作,给当事人...
1.《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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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第四是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原则。 第五是权利救济原则。
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存在和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能实现利益与行政强制权的分离,行政强制权必然会被滥用,成为“寻租”的工具,既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会对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包括不得为单位谋取利益和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本身,运用行政强制权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谋取利益都是被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过程中,不得掺杂部门目的或个人目的,不得徇私枉法。行政强制执法不能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挂钩。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收取高额查封、扣押费用等。这些都是应该被禁止的。行政强制法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收取保管费;收支两条线;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通过说服教育,告诫当事人有机会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保持严肃性和权威性,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教育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推理、讲解、宣传、鼓励、批评、监督。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既能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提,也不能理解为教育可以取代行政强制。应该说,教育和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法》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具体规定。违法行为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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