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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哪些方面的

2021-10-29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通过说服教育,告诫当事人有机会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保持严肃性和权威性,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教育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推理、讲解、宣传、鼓励、批评、监督。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既能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提,也不能理解为教育可以取代行政强制。应该说,教育和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行政强制法》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具体规定。违法行为明显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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