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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工作,给当事人...
1.《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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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第四是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原则。 第五是权利救济原则。
平衡原则。 保障与监督关系的平衡,既要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保障作为被强制对象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这两对基本的相互关系,正是该法制定和实施要把握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
保证与监督关系的平衡,不仅要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还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作为强制对象权益的平衡。协调和平衡两对基本的关系是法律制定和实施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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