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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2022-11-01
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是考核质量及全面性的重要保障。考核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是指在考核中既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评价,又要考虑该检察官主管领导对其检察工作实绩、法学理论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考核中要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坚持我们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加强群众的参与、监督作用;同时又考虑到检察官考核中更重要的是对检察官检察工作实绩以及检察业务的考查,在这方面检察官的主管领导有着直接的了解,可以作出中肯的评价。这种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做法也有利于防止一个人说了算和使考核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根据这一原则,在每次考核中,在检察官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要由群众进行评议,以及评定检察官是否优秀、称职,或者不称职,然后由检察官的主管领导签署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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