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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纳营业税。“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宏观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政策,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推进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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