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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2020-10-08 56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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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能力的认可。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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