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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成立仍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2024-06-25 1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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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费县姑娘A听说某粮食加工厂招用送货工人,任务是跟车给用户送大米、面粉等,每袋30公斤左右,遂前去应聘。老板见A是女的,便告诉A这是重体力活,A干不了。但耐不住A死缠烂磨,老板答应让她试一试。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资1000元,一个月后根据情况签订书面合同。但一个月后,老板却以“重体力劳动用女工不合法”为由不同意签订合同,并说以前的口头约定也无效,只同意给A500元生活费。双方争执不下,A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粮食加工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试用期工资1000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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