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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劳动报酬不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是使用者的责任义务,使用者向劳动者追究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向使用者要求赔偿。...
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职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索认定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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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认为江新与何玉田若以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决,起诉至法院,则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依据。 其次,认为只要劳动者不通过劳动仲裁,而是依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为条件,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的观点亦有不妥之处,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之规定,江新与何玉田若凭借欠条,起诉章元礼追索劳动报酬,那么确实应该用人单位所在地(九江县)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九江市开发区)法院管辖;但两人若没有凭借欠条直接起诉,而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起诉时,仍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先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起诉,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起诉,都应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应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观点是不妥的。
追索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可以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主张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按拖欠额50——100%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明确,证据充分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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