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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用母亲的汇款购房房产应归谁所有?

2024-06-01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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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母亲汇款委托用意不明女儿所购房产归自己根据案情所述,北京市某楼101室房屋产权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所有。根据《民法典》、《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受托人与委托达成了委托一致签订的合同。另外,不动产的产权以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本案中,宋老太称委托王女士购买房屋,即双方委托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但本案中,宋老太一方有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表明王女士同意受托,所以,宋老太与王女士的委托关系没有成立,所以,宋老太委托王女士买房的委托不成立。而王女士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产权应属于王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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