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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算工资总额吗?

2024-04-18 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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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涉及到本单位雇员享有之各样股权激励方案及股票期权收益以及入股分红等项目,都不得被视为者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范畴之内。事实上,早在国家统计局于2002年时发布的一份名为《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文件早已对此明确指出,即单位为其员工所缴纳的那类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款项暂时都不应被并入工资总额的统计之中;而其它兼具劳动报酬性质的商业性质保险则应该包括在内,以涵盖在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恰恰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类别,秉持着与其根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计原则,因此其中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可不必作为工资总额加以核算,然而个人需负担的部分仍应计入工资总额。 《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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