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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4-07-05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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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办理预告登记的注意事项: 1、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在办理预告登记时,准确了解建筑物是否已经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并留取证据;否则,需要及时去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 2、抵押权预告登记人需随时了解是否达到了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如果自能够办理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则预告登记失效。 3、如果建筑物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在主张权利时即可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需要再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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