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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是什么,哪些情形,可予以辞退

2024-06-01 1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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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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