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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什么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

2021-08-04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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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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