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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为何不构成自认?

2024-06-06 5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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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诉讼中,调解与和解是通过互相让步来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的。在调解或和解中,仅仅以求得平息争端、达成协议为目的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这种认可,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67条的规定不足以构成自认,也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之所以排除调解和和解中自认的证据效力,主要理由有: (1)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的让步表示,虽然形式上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但并不具备自认的实质要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在调解和和解时自认形成的某些证据因调解不成或者未能最终实现和解而对其后的诉讼产生不良影响。 (2)如果赋予调解或和解中的自认以证据的法律效力,有违诚信原则,也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 (3)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调解与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自认的证据效力,才能有助于当事人更积极地愿意在诉讼中通过调解或和解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增进社会效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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