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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停委员会受理调停纠纷后,应指定人民调停员为调停主持人,必要时可指定几名人民调停员参加调停。当事人对调停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时,人民调停委...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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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自治性、大众性、民间性是人民调停的性质和特征,也是《人民调停法》的灵魂。坚持人民调解的性质特点,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自愿平等,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益的三大原则,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顺着正轨顺利健康发展。人民调停的三个原则如下。(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停。这反映了自愿平等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基础,贯穿整个人民调停活动。(2)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反映了合法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依据。人民调停是人民调停委员会主持调停民间纠纷的大众活动,但必须依法、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调停。(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通过调停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这是人民调停的保障。调停、仲裁、行政和司法途径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维持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有权利用什么方法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采用调停解决方案。
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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