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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确法律,主持公道。一、调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应坚持原则。人民调...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调解不成就应该终止调解。对此,《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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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调解失败后,应该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根据《》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扶养、收养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纠纷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反驳方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不履行协议一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也不能证明调解协议有不合理的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履行调解协议。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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