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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应该如何写

2024-06-23 1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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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尊敬的审判员: 1、双方的争议不属于的受案范围,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有权审理该案。 2、被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要求。 被告在96年停薪留职期满后,多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回去工作,得到的答复是等组织研究后再决定,原告从未明确地表示要与被告或做出任何除名决定,而被告是服过六年义务兵役的退伍军人相信党组织,也深信原告会为被告安排工作,因此一直等待答复。在此期间,被告从未间断地与原告交涉安排工作的问题,2002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递了一份书面材料,原告没有明确答复,原告的种种行为却表明其始终是与被告保持着劳动关系,被告是原告的职工,比如 (一)1999年为被告上报资料换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 (二)在2003年首次要求办理医师执业证注册时,亦为被告向主管部门申报了注册资料; (三)2003年出具了被告是原告在编职工的证明等。2004年原告更换院长后,被告又多次找到新任院长请求解决工作问题,但他说新上任不了解情况,需要了解清楚情况再答复。被告2006年1月18日又一次书面提出申请,原告对被告的申请不仅未明确答复,态度亦发生了变化,被告于2006年2月15日再次向原告提交申请书,原告态度恶劣,不肯接收申请书,并将申请书扔到一边。 此时被告才知道原告并没有诚意处理被告的申请。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被告于2006年3月2日向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符合法定的60天内提交劳动仲裁的规定。原告在本次庭审过程中不顾客观事实,矢口否认收到过被告的任何书面申请,当然原告就更不可能承认被告曾经多次向其提出过口头申请,可笑的是,2006年1月18日的这份申请书,正是由原告作为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而且原告在起诉状中(见起诉状第3页第3行)振振有词地诉说事实上,原告在2002年4月17日已不同意被告回单位上班,被告应于2002年6月17日提出仲裁申请,试问,如果原告没有收到被告2002年4月17日的申请书,又何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事实上,原告并未表示不同意被告回去单位上班,否则也不可能会于2003年为被告上报办理医师执业证注册资料。而庭审中又说是2003年1月8日所写的证明,就明确表示原告不同意被告回单位上班,被告应于2003年7月8日前提出仲裁申请,那到底原告是何时作出过明确表示?原告自己都无法确定,被告就更不可能得知。事实上是原告至今都未曾对被告的事情作出明确的处理,原告完全不顾事实,随意编造谎言,企图误导审判员。 3、原告所称被告属于自动离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多年来,被告一直要求原告安排工作,原告总是采用拖延回避的方式,甚至到今年初,在被告向其提出书面申请至今也从未得到原告任何明确的书面回应。现原告却强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没有书面要求回原告处工作,视为自动离职,实质是原告为逃避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违法行为的后果而辩解。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发[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原告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这是实体性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名应当向被除名职工下发除名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其第二条 (一)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争议适用该条例。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第二条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企业对职工除名均应向职工下发通知书。那么原告作为事业单位,即已参照了企业停薪留职自动离职的规定,又岂能不依据相关程序对被告作出处理就认定被告自动离职?被告多年以来从未接到任何书面的除名或辞退通知,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也承认从未办理过任何相关的手续。原告代理人对于2003年医院出具的那份停薪留职的证明的说明是:只能证明被告是停薪留职,但不是原告的职工。请问,这符合逻辑吗?不是你单位的职工,怎么可能在你单位停薪留职?原告在仲裁过程中所提交的证据亦不敢全部向法院提交,所有种种不顾客观实际的谎言都说明了原告完全没有诚信,所陈述的内容是应受到怀疑的,是不可采信的。 综上所述,被告提请劳动仲裁的各项请求合理合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是公正、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于原告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建议,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代理人: х年х月х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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