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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增值税差额征税

2024-05-27 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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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率5.55%) 自今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个人将非住宅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所提及差额征税的均需提供原购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20%) 转让房屋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交易价格-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20% 三、契税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四、印花税:(税率0.05%) 凡房产转让行为,合同双方均对成交价格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税率30%-6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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