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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质保期是一回事吗

2024-05-02 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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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品质保证期及保修期之区别,详细阐述如下:首先,其在理论基础以及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其次,两者在期限以及起始计算时间等方面亦各具特点;再者,质保期与保修期各自的约定程度与质量保证金的关系也在此有所体现;最后,关于它们期满后所产生的效力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第一,品质保证期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中,对此提出了明确且强制性的要求,即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品质保证期限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相比之下,质保期则源自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于2005年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下,其提供给承建商与业主更大的自由度,允许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24个月之间自主约定。 第二,品质保证期与保修期的期限设定亦有所不同。品质保证期通常是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开始计时的,但保修期却需从工程竣工并经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品质保证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存在明显区别。 第四,隐私权保护与合同履行中的自由空间在质保期与保修期的约定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具体来讲,品质保证期往往是由承建商为主导来负责设定的,但保修期则主要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而由各方共同决定。 第五,质保期与保修期在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性方面存在差异。质保期通常不涉及金额支付,但保修期内如果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相关费用须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六,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时效结束之后,其效力亦大相径庭。品质保证期结束意味着承建商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除尽,而保修期一旦结束,相应的保修义务也就自动终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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