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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1)保修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二)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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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保质期是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保存日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一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的保质期不同于保存期,对同一产品,其保存期应当长于保质期。另外,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并不一定意味着产品质量绝对不能保证了,只能说,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其质量不能保证达到原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条件。对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以通过质量检验,确定其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如产品没有失效、变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明示降价销售。但产品一旦超过了保存期就绝对不能销售了。所以消费者不要去购买超过保存期的产品,以防造成伤害。
产品产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含义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保存期是指产品的最长保存期限。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失去了原产品的特征和特性,丧失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存日期的最后那天,也称为产品的失效日期。根据《》的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故此,失效产品或者称为超过保存日期的产品应当禁止销售。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质保期的期限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建设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为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规定执行。但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高于法定保修期限的,该约定有效,应当以约定的保修期限为准。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质保期也是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质保期届满,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承包人维修事宜,发包人应当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然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6、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届满,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完成并消灭。关于质保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质保期届满,仅是承包人承担该期限内出现的所有缺陷修复义务的消灭,但不排除其承担该期限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保修义务。 这就是我国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了。其实,无论是质保期还是保修期,都体现了我国对于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视,因为一旦工程建设出现问题,那么,危害的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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