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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具体有哪些特点

2024-07-14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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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破产企业债权具有底数不清的特点 通过审理破产案件,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着底数不清的问题。底数不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欠款方的底数不清,如只知道对方的大概单位名称,不知具体地理位置有的帐上有一个具体的单位名称、地址,到实地一查,不是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就是该单位早已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而企业却一无所知二是债权数额不清。帐上一个数,实际一个数帐上欠款数额经与对方核对,早已结清大部或已清。 二.破产企业债权证据不足的特点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销货渠道多样,各自为政,没有统一规范的货款回笼制度,致使企业出现债权证据不详、不足的问题。如一家企业在清算时,北京一客户帐面欠款17万元,但当实际清收时,企业只拿出一3万多元的对帐单。经实地核实,对方确实还欠货款17万元。对于这样的债权,只寄希望于对方诚实可信,否则,后果不难想象。有的欠据已丢失,有的根本就没有欠款手续,全凭君子协定。类似情况,不在少数,为债权清收清理带来极大困难。手续不全,清收债权就丧失了基本的条件。 三.破产企业债权轻视时效的特点 大多数企业没有注重时效问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书写书面材料。普通的做法是由销售业务人员凭关系自行掌握,口头承诺多,书面证据少,甚至没有。如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企业把货发给对方,对方只出具入库单,待企业催收货款时,如对方偿付部分货款,只由经办人员出个收到条,大多连日期都不写。类似这样的情况,如果企业不破产,或许还能凭多年的业务关系勉强维持下去,一旦对方闻知企业破产,往往翻脸不认。虽然每年都多次催收,但因没有书面证据,对偿还债务通知书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使类似债权成为泡影。 四.破产企业债权分布广泛的特点 企业在经营存续期间,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分布略有区别。但分布广泛是一个共同的特点。规模小的特殊行业,由于品种特殊,业务范围有一定限度。而中等以上规模的企业,往往涉及到外地区、外省市,尤其是品牌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最南能达到海南,最北能涉及黑龙江。由于分布广泛,给债权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债权清收工作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清收成本问题。如果清收成本高于清收效益,就失去了清收债权的意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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