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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适提前几天通知员工

2024-04-22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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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员工,只要提前向雇主提出申请并经过三天的等待期,就有权利自行决定结束他们的雇佣关系。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当雇主因为员工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格而想终止其雇佣关系时,需要提前通知他。 在试用期期间,如果雇主决定终止雇佣合同,无论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还是第40条,都无需事先通知到员工本人。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雇主的决策符合法律程序,他/她就不用负起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如果雇主选择提前30天书面告知或额外给付被解雇者一个月的工资,那么他/她同样有权终止雇佣合同。 雇主也可以选择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决定是否要继续履行雇佣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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