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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成员辞职如何增选

2023-04-21 7,18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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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业委会成员辞职,增选的方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2、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筹备程序一般是: 1、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业主大会筹备的申请报告;多数情况是业主要求成立,建设单位很少愿意早日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主要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有关部门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筹备业主大会的材料,及时明确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2、有关部门组织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上海规定筹备组成员全部由业主代表组成,但是其他地区都是由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警署、房地产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核实业主投票权、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代表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一周内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有关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办理印章刻制的手续。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规则,按照小区实际情况来制订,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大会也可以专门制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规则。业主大会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具体的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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