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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选举不成立时,是否可以由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2-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2月1日印发并于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你所在小区业委会已解散,新的业主委员会尚未产生,小区所在居委会如得到了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定,居委会有权代行小区业委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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